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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成果简介

来源: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17-02-13 08: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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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成果简介


农村社区建设,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由长春工业大学陈莉主持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结合对通化县的实证研究,着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农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思路和对策。


项目成果认为,通化县开展的“知民、育民、帮民、安民、乐民”“五民工程”,拓展联系群众渠道,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探索了农村社区建设的可行路径。政府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担当:


一、村民自治的引导责任


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引导实现村民自治方面,政府的责任重大。社区建设的良好开展是基于政府政策合理的顶层设计,并由政府引导实现短、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主导力量,但并不意味政府包办农村社区建设。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责任是明晰自身的职责,其中包括政府的必要义务,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做好农村社区建设方面的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二、社区建设的规划责任


社区划分可以从居民居住的地理环境、内心归属感等因素来定位。社区建设规划不仅是国家经济建设、宏观社会发展规划等在社区层面上表现的微观化,也是社区居民利益实现的具体化。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来自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部门的各种规划、计划信息,增强社区规划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由于农村土地性质是归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因此社区规划应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社区安全的防护责任


农村生活安全包括:农村环境污染源的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卫生安全、农村居家安全、农村用电安全、农村交通安全、农村防寒防暑、农村防盗、农村公共场所集会安全、农村防震、农村防洪、煤气使用安全等。农村生产安全包括,农村防火、预防农药中毒及农机安全生产等。社区安全需要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因此,政府在长期规划发展的同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树立安全防护责任意识,避免发生危害农民人身、财产的事件。


四、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负有两大责任:一是如何解决对市场的调控问题,提供纯公共服务,解决外部问题,克服服务过程中的困难;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帮扶弱势群体。纯公共服务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中央政府主要从事跨经济协作区的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农业信息网的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以及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民兵建设,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义务教育等等。省级政府应主要承担农村地区的公共道路、供电、供气、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失业、养老保险和救济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社区性很强的公共服务主要由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来提供。要进一步发挥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按照农民的需求来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