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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2025-03-21 08: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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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突发紧急、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申报人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等情况,可以采取委托立项、后期资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是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全省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社科联)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可以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报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3.提供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条件;
  4.跟踪管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省规划办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省规划办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规划学科专家库,负责参与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论证、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等工作。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由省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面向吉林省内进行公开申报,部分研究专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面向全国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申报,鼓励吉林省外高水平研究机构以“揭榜挂帅”的形式积极参与项目研究。

第七条 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社科基金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博士青年项目、研究基地项目、研究专项项目等项目类别。项目类别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不同类别项目的申报条件、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设有科研和财务审计管理职能部门;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抓实全过程管理,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清醒的理论自觉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2.正式受聘于吉林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含港澳台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独立研究人、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在读博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人员等身份进行申报的,须从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4.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5.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经验,学风严谨,作风正派,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原则上设立1名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同批次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超过2个,择优立项,不得重复立项。符合条件的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申报1个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需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发现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如获立项给予撤项并通报批评,记入个人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全部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等公开申报的项目类别拟立项名单需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可以从项目经费总额中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的费用,管理费只能从间接费用中提取,提取标准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度的2%。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事项的,需在结项之前办理,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经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批准同意后,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申请项目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项目;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调整课题组成员等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审批。

 

第六章  结项鉴定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条件和鉴定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申报公告或者课题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专家由省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选取,每个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成果形式选取不同数量的专家对结项成果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包括系列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其中研究报告原则上限定在应用对策类选题中使用。申请结项鉴定的成果必须装印规范、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语句通畅,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体例。

第十八条 研究报告类成果和系列论文类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专著、译著、论文集等著作类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日期为准,省规划办每年组织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一般含项目名称、批准号等),若研究成果获多项基金资助,标注须排名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除外),否则不予认定。与立项项目无关的研究成果不得列入结项成果,不得以同一研究成果申请多个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 以专著、译著、论文集等著作类成果形式申请结项的,一般要求书稿字数10万字以上,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并且与项目研究主题直接相关。著作类成果原则上必须先结项鉴定后再出版,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省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以系列论文形式申请结项的,发表的论文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须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3篇(含)以上学术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版面,字数不少于3000字(报刊理论文章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以系列论文形式申请结项的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须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5篇(含)以上学术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其中重大项目原则上至少1篇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或相关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学习时报》上的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摘要转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新华网(理论频道)、人民网(理论频道)、求是网(理论频道)、光明网(理论频道)、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网等中央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结项时可视为CSSCI来源期刊等级;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科学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发表的理论文章结项时可视为中文核心期刊等级;在《吉林日报》理论版、《新长征》杂志等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结项时可视为本科高等院校学报期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以研究报告形式申请结项的,全文字数3万字左右,申请结项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成果重复率检测报告》,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小于20%视为合格。

以研究报告形式申请结项的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相关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获得副省级以上(含)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圈阅除外),并被省级以上(含)相关部门认可采纳。其他各类别项目以研究报告形式申请结项的,项目相关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提出结项:

1.获得县(市、区)以上(含)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采纳;

2.被地市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创办的《内参》《要情》《要报》《信息》等刊物采用并上报;

3.被地市级以上(含)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报道并产生较好的社会反响;

4.经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成果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承认的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级以上(含)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省级以上(含)相关部门认可采纳;

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被中央或省直有关部门创办的《内参》《要情》《要报》《信息》等刊物整篇采用并上报2篇(含)以上;

4.研究成果已经正式出版发表;

5.符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相关免于鉴定条件;

6.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优秀等级、B级为良好等级、C级为合格等级、D级为限期修改。确定为D级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后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按照撤项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省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将作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规划办视情况作出终止研究或撤项处理,被终止研究或撤项处理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同时视情况追缴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3.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未通过结项验收;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6.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规划办。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