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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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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1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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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管理,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新型智库建设提档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和吉林实践,通过开展有组织的科学研究,积极构建具有鲜明吉林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重点打造一批优势学科,扶持发展一批基础学科,支持培育一批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强建优一批学术群体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在学科建设、基础研究、项目攻关、人才培养、咨询服务等方面作用,将研究基地打造成全省新型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力量和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培育梯队,不断提升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水平和吉林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以服务吉林高质量发展,支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为主要目标,聚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建设,主要围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经济发展研究、社会发展研究、历史文化研究等4个方面建设相关领域的研究基地。

1.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领域。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设立研究基地,推动全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深度融合。  

2.经济发展研究领域。重点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高质量发展体系和高品质生活体系、深化区域经济、产业经济、人文经济、创新经济改革和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特色产业发展、东北地区开发开放、文化数字化建设、文旅融合发展等方面设立研究基地,针对当前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3.社会发展研究领域。重点围绕民生政策制度、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建设、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等方面设立研究基地,努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4.历史文化研究领域。重点围绕东北古代民族历史、吉林边疆历史、吉林红色资源、吉林建设改革发展史、东北文化文艺、吉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吉林文脉传承、东北亚区域国别史等方面设立研究基地,着力推出具有吉林特色的历史文化研究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是全省研究基地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包括:把握研究基地发展的正确方向;制定全省研究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领导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全省研究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研究基地日常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组织研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指导研究基地建设,为研究基地建设发展提供支持等。

第六条  研究基地所在单位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承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压紧压实研究基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推进学术诚信建设;负责研究基地的申报推荐、资源整合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提供研究基地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创新研究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在人才引育、考核评价、职称晋升、绩效奖励、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等。

第七条  研究基地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和承建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完善的科研工作计划,坚持成果导向,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拿出见解独到、紧扣需求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明确学术定位,凝炼主攻方向,积极培育学科带头人和有专业特长的中青年后备力量;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建立文献资料库、学术档案库等措施,成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全省学术交流和文献信息中心;承担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决策咨询及培训服务;突出自身特色和优势,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研究基地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工作报送制度等。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分领域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研究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本领域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研究基地实施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计划;对基地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审核鉴定;负责研究基地的年度考评和届期考评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全省各高等院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鼓励各高校、党校、科研院所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优势互补。

第十条  申报研究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制度机制或组织章程;

2.有依法设立、相对稳定、运行规范的实体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科研设施;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有长期关注、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研究领域,鼓励跨专业跨学科创新发展,整体科研水平居省内相关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在国内具有较强学术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潜力,能产出为吉林全面振兴服务的标志性理论成果或实践成果;

4.有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学术研究团队,以及具备明确岗位职责和科研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5.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有学术交流平台、成果转化渠道和可供研究使用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工作人员:

(一)研究基地负责人1名。应为承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含)以上职务,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导师或延聘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工程)人员,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优先。要求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湛,在基地研究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3项(含)以上:

1.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教研相关领域项目2项(含)以上;

2.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的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在CSSCI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4.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出版相关领域学术专著1部(含)以上;

5.近5年主持完成省级或地市级专项发展规划、实施纲要、行动计划等1项(含)以上;

6.近5年以第一作者署名的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获得国家部委相关司局、省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采纳使用1项(含)以上;或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纳使用2篇(含)以上;或研究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认定标准由本领域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

(二)研究基地应组建不低于15人的专门科研队伍,以承建单位人员为主并积极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参加,其中研究基地常驻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人,外请专家学者人数不得低于研究基地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常驻研究人员均应是研究基地承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研究方向与研究基地发展方向相同或相关。常驻研究人员可列名参与2个其他研究基地学术研究,但不得作为其他研究基地常驻研究人员。研究基地成员变更应向承建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研究基地可自主设置学术顾问若干名,要求在基地研究领域具有深厚学术积淀,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学术知名度和学术威望,可不受地域国籍限制,鼓励邀请学术顾问参与研究工作。

(四)研究基地设联络员1名,由承建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申报遴选坚持“公平公正、特色明显、梯队合理、择优支持”原则。申报研究基地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严格遵照研究基地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建设方向,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统筹设计和精心选择申报承建的研究基地名称及研究内容,重点突出本单位在所申报领域内各方面的优势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考评程序: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相关领域学术委员会成员成立考核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基地进行考评,对照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评估。与被考评研究基地存在专兼职关系及其他应回避情形的专家学者不得进入考核组。同一方向多个单位申报的,根据考评结果最终确定承建单位。

(三)审批程序: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考评情况,提出拟入选名单,公示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四)成立程序:省社科规划办对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的研究基地承建单位下达批准承建决定。经批准承建的研究基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研究基地发展建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重点强化智库研究的问题意识和服务导向,瞄准学科前沿和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重点出解题方案,推出能够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研究基地届期内平均每年至少要完成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研究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承担与研究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版相关学术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获得国家及省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采纳使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效益等条件的研究成果10篇(项)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项目支持、承建单位经费支持、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组成。研究基地经费由承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管。研究基地承建单位应持续加大对研究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为研究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学术活动开展、仪器设备购置、办公耗材采购、信息网络建设、聘用人员开支等提供经费保障。承建单位经费投入情况将作为研究基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社科基金项目中设置研究基地项目,用于扶持研究基地建设发展,每个研究基地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研究基地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建的研究基地可视情况适当增加申报名额。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按《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参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获批立项后,研究基地承建单位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额度1:1的比例设置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发表或出版前,承建单位要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注明“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xxx研究基地项目成果”,或在作者简介中注明“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xxx研究基地人员”。研究基地应围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报》的关注重点和要求组织投稿,每年不少于3篇(条),其中被智库专刊采用的,所依托的研究基地项目可申请免于结项鉴定。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科研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承建单位主体责任,研究基地编印的各类内刊、集刊、简报、论文集等,运营的各类网站、微博、公众号等,都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在每个建设周期内举办2-3次高质量专业学术会议,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社科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开展项目协同攻关,提高研究成果质量。研究基地举办或承接的各级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或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等,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报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研究基地不得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

 

第五章  考评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每个研究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期满后全部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合格的进入下一建设周期,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每年以清单形式向省社科规划办报告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科研成果出版发表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研究基地报送的各类信息、材料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省社科规划办每年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其中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不超过研究基地总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研究基地项目立项数量挂钩。年度考核等级为优良的,可视情况增加研究基地项目申报数量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奖励。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项目申报、限期整改等处理,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撤销研究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承建单位可根据研究基地现有情况,对研究基地的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学术顾问以及聘用外籍专家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时须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资助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省社科规划办报请省委宣传部撤销研究基地,并追回结余或全部资助经费。

1.研究成果在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出现重大政治偏差的;

2.研究基地成员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3.存在违规使用、侵占、挪用社科研究基地经费的;

4.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50%以上团队成员无法正常参与团队工作的;

5.连续两年未产出研究成果的;

6.以研究基地名义违规对外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背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原则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省社科规划办向承建单位下发退出通知或研究基地向承建单位提交退出申请;

2.承建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对研究基地现有资产、经费、项目等进行清理结算,出具清理结算报告;

3.承建单位在退出申请上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复核,复核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向省委宣传部报告;

4.研究基地自退出之日起,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再以研究基地名义申请省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不得再以研究基地名义发表研究成果、开展学术宣传交流活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研究基地及基地承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修订研究基地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