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创新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党委、政府应用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省社科基金示范引导作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咨询提供支撑,参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是由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与省级党政部门、地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内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通过协商合作设立的决策咨询类的研究项目,纳入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体系管理。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旨在搭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党委、政府实际需求之间的沟通桥梁,积极引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关心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有组织的研究,精准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实现研学用深度融合,促进研究成果有效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造“党委、政府出题、省社科基金组织、专家学者揭榜、成果有效转化”的研究工作机制,为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贡献智慧力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是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负责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结项鉴定、成果宣传转化等工作。
第五条 合作单位负责提出所需研究的项目选题、申报条件、成果形式、研究期限等要求,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研究经费,配合省规划办对研究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为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社科联)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可以作为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坚持以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产出优秀研究成果、服务吉林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面向全省公开进行申报,重要项目选题可根据实际需要面向全国进行申报。对于敏感涉密内容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对外公布的选题,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或采取委托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采取由合作单位提供项目选题和研究经费、省规划办统一组织实施、专家学者进行揭榜、成果定向转化的合作研究工作机制。省规划办每年定期面向合作单位发布项目合作函,有研究需求的合作单位按照“服务大局、科学论证、总数控制、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研究需求确定项目选题和经费额度,以正式函件的形式报送省规划办申请设立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省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合作单位报送的项目选题进行评估论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际情况,择优确定拟列入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的项目选题,并报请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正式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原则上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项目等级和资助金额参照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对于研究内容特别重要、所需经费较多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研究需要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项目等级和资助金额。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原则上需符合《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他申报条件参照同年度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匿名、择优”的评审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匿名评审制度、回避原则,一般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优先支持具有相关研究基础和前期成果、积极参与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与相关工作部门有紧密合作的申报人或研究基地,根据评审意见和合作单位需求确定拟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拟立项名单按照规定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省规划办下发立项材料,合作单位及时拨付所需经费,项目经费管理不适用《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管理要求执行,合作单位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合作单位请求采取分期拨付或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管理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合作单位需明确指定1名本单位相关处室的具体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需将合作项目纳入本单位研究工作计划,强化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进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1—2年,从项目立项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研究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项目延期或中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经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结项强化“无成果,不结项”的要求,成果管理上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合作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部门研究实际需要设定结项成果形式和具体标准,具体结项标准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受理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结项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初审工作并出具部门结项意见后,统一将结项材料报送省规划办进行复审。省规划办对合作单位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不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退回合作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按照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研究成果纳入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断加大对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支持力度,部门合作项目成果享受同等待遇。所有依托省社科基金部门合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必须及时报送合作单位和省规划办。未经合作单位和省规划办同意,研究成果不得擅自出版发表,不得违规将项目成果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有决策参考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合作单位与省规划办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报送,积极进行宣传推广,推动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理创新等实践领域,促进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的对接转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省规划办和合作单位负责解释。合作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考《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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